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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已过户,赠与人能否以受赠人虐待为由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办理过户登记后,小王因家庭琐事多次虐待老王,情节恶劣。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受赠人虐待赠与人,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判决撤销赠与,小王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产赠与过户后,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但受赠人存在虐待、遗弃赠与人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王的虐待行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老王的诉求应得到支持。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赠与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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