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女友房产,未结婚能否要求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恋爱期间,签订赠与协议将名下房产赠与小李,约定“双方结婚后办理过户登记”。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赠与协议附结婚条件,现条件未成就,判决撤销赠与,小李返还房产相关权利凭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不生效。本案中双方未结婚,赠与条件未达成,小王有权要求返还。建议婚前赠与房产时,明确赠与的条件和失效情形,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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