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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房产后,赠与人拒不办理过户,受赠人能否强制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小王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将房产赠与小王,但老王一直拖延办理过户登记。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审理认定,公证赠与协议不可任意撤销,判决老王限期协助小王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本案中老王拒不履行的行为违法,法院可强制要求其配合。建议受赠人在签订公证赠与协议后,及时督促赠与人办理过户,避免拖延。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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