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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小王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小王需每月支付老王赡养费2000元并照顾其生活。房产过户后,小王仅支付3个月赡养费便不再履行义务。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小王未履行赠与所附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小王协助老王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赡养义务是赠与的核心附加条件,小王未履行构成违约,老王的撤销权成立。建议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时,明确义务内容、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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