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周某与母校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一套商业房产赠与母校用于设立奖学金,双方未办理公证。周某因投资失败,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无力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符合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周某无需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权利的行使无需考虑赠与合同是否公证、是否过户,旨在保障赠与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实践中,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济状况恶化,如银行流水、债务凭证、收入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再主张穷困抗辩权要求返还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6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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