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受赠人违约需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小张与外甥小李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小张将名下房产赠与小李,小李需每月向小张支付赡养费,若小李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小李停止支付赡养费。小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未按约定支付赡养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小李支付小张违约金,并继续每月支付赡养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若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应合理,若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实践中,赠与人在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时,除了约定义务内容,还可约定违约责任,以督促受赠人履行义务。同时,赠与人需留存受赠人违约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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