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人去世后继承人拒绝履行,受赠人维权成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与孙女小郑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小郑,未办理过户和公证。年老郑去世后,其儿子郑某(小郑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赠与协议未过户可撤销,拒绝协助小郑办理过户。小郑诉至法院,提交了老郑的手书遗嘱、赠与协议及多位邻居的证言,证明老郑的赠与意愿真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协议是老郑的真实意思表示,郑某作为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判决郑某协助小郑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人去世后赠与协议的履行问题。未过户的赠与协议,赠与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原则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且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如赠与孙辈、赡养人),法院可能会判令继承人履行义务。实践中,受赠人应在赠与人在世时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若未能及时办理,需留存赠与协议、遗嘱、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赠与的真实性和道德属性,以对抗继承人的撤销主张。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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