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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小王在妻子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情人小孙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其与小张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小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小孙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未经小张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小孙并非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小孙返还小张小王的夫妻共同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效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实践中,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需看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明知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第三人是情人等关系,通常会被认定为非善意,需返还财产。建议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时,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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