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后受赠人拒不落户,赠与人诉请履行附随义务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为解决孙子入学问题,与侄子小李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学区房赠与小李,同时约定小李需在过户后6个月内将户口迁入该房屋,保障孙子入学资格。过户后,小李因自身原因迟迟不办理落户,导致老李孙子无法报名入学。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履行落户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落户义务是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与赠与目的紧密相关,小李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小李于15日内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赠与合同中,除了核心的财产转移义务外,双方约定的与赠与目的直接相关的义务,如落户、配合使用等,也属于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实践中,为特定目的赠与房屋(如学区房、落户)时,务必将相关附随义务明确写入合同,约定违约责任,避免受赠人违约后赠与人维权无据。同时,可预留部分赠与尾款,待受赠人履行附随义务后再支付。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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