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后被法院查封,受赠人诉请解除查封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将名下房产赠与侄子小李,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因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欠款。法院查明案涉房产原系李某所有,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遂查封该房产。小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查封,主张房产已赠与自己,属于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最终判决驳回小李的解除查封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债权人撤销权对赠与行为的影响。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赠与人若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切勿通过赠与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赠与行为可能被债权人撤销;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前,也应核查赠与人的债务状况,避免因赠与行为被撤销导致房产被查封、拍卖。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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