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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后办理抵押权登记,受赠人无权对抗善意第三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办理了过户登记。小王因资金周转需求,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小王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老王认为自己是原产权人,赠与房产是为保障小王居住,诉请法院确认抵押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是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拍卖案涉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赠与房屋后受赠人抵押的效力认定。房产过户后,受赠人即取得完整所有权,有权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是善意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赠与人若想限制受赠人抵押房产,应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抵押”,并办理预告登记,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赠与人应谨慎赠与大额房产给无稳定收入的受赠人,避免因受赠人过度负债导致房产被拍卖。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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