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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办理居住权登记,受赠人需尊重居住权人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孙子小小王,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小王在赠与前为自己办理了终身居住权登记。小小王要求小王搬离房产,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小王停止侵害,保障其居住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对案涉房产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小小王作为所有权人不得妨碍小王行使权利。最终判决驳回小小王的请求,小王有权在该房产终身居住。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赠与房屋上居住权的效力。赠与人在赠与房屋前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优先于所有权,受赠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必须尊重居住权人的权利,不得妨碍其居住使用。实践中,赠与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晚年居住需求,同时将房产赠与子女。建议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若需保留居住权,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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