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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混淆,法院按协议性质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小张与邻居小李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孙某将名下房产赠与李某,李某需负责孙某的生养死葬,协议未办理公证。2023年,孙某去世后,李某按约定履行了丧葬义务,但孙某的子女主张协议是赠与合同,未过户可撤销,拒绝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判令孙某子女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赠与,但实质是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已履行义务,有权取得房产。最终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区分。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需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才能取得遗产;而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无需履行义务即可取得财产。实践中,若协议名为赠与但约定了扶养义务,法院会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认定,扶养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取得财产。建议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明确协议名称和性质,避免因名称混淆引发纠纷。同时,扶养人应留存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护理费支付凭证、就医记录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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