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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将赠与房屋出租牟利,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名下一套闲置房产赠与侄女小王,办理了过户登记,未附任何义务。老王得知小王将该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认为小王未珍惜赠与财产,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房产所有权已转移给小王,小王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租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处分权归属。房屋过户后,受赠人即取得所有权,有权自主处分房产,包括出租、出售等,赠与人无权干涉,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限制受赠人的处分行为。实践中,赠与人若想限制受赠人对房屋的处分,应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不得出租”“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等,并办理公证,否则权利转移后再主张限制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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