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放弃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不生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立下遗嘱,载明去世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好友吴某。老周去世后,吴某考虑到自己已有房产,且老周子女生活困难,明确表示放弃接受赠与。老周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吴某放弃赠与的行为有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有权放弃接受赠与,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放弃时起不生效。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老周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受赠人放弃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才能成立。受赠人明确放弃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不生效,财产仍属于赠与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实践中,受赠人若放弃接受赠与,应在知道受赠与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并通知赠与人的继承人,避免因未明确表示导致赠与合同生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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