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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屋赠与配偶未过户,赠与人反悔法院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与妻子小钱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小赵将名下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小钱,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进行公证。小赵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小钱要求小赵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小赵辩称赠与房屋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未办理过户登记,且不属于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驳回小钱的诉讼请求,小赵有权撤销该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房屋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除公益性质或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属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是办理过户登记,而非签订协议或交付房屋。实践中,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若仅签订协议未过户,赠与人在离婚时反悔撤销赠与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建议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或进行公证,以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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