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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质的房屋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需履行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某企业与当地慈善机构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一套商业房产赠与慈善机构,用于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双方未办理公证,但签订协议时进行了公开公示。该企业因经营困难,反悔要求撤销赠与。慈善机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企业履行赠与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该企业协助慈善机构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公益性质赠与的撤销限制。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无论是否公证、是否过户,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公益赠与的认定需结合赠与目的、受赠对象等因素,若赠与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即使未公证,赠与人也无权反悔。建议企业签订公益赠与协议前,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经营困难无法履行义务引发诉讼。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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