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可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小王与外孙小小王签订《附义务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小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小王,小小王需承担小王的生养死葬义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小小王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再照料小王的生活,甚至拒绝支付小王的医疗费。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判令小小王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小王未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小王有权撤销赠与。最终判决撤销案涉赠与合同,小小王返还小王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附义务赠与的撤销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扶养义务的范围、支付赡养费的标准等,否则难以认定受赠人违约。实践中,赠与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将义务条款细化,并留存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医疗费票据等,以便维权时使用。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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