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小张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后房屋增值。结婚八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李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对应的份额,小张则认为房屋是父母对其个人赠与,与李某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父母全款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子女个人婚前财产,父母的出资属于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与配偶无关。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应就共同还贷本金及利息、房屋增值中与共同还贷比例对应的部分,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补偿金额可参考公式: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 房屋购买总价× 房屋当前市场价÷ 2,具体需结合出资比例、婚姻存续年限等因素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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