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可以不再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孙子小赵,签订赠与协议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小张因突发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无力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配合办理过户。法院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人的赠与义务应以不影响其自身基本生活为前提。小张因重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严重损害其生存权益,符合“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该判决兼顾了受赠人的期待利益与赠与人的生存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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