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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后受赠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可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孤寡老人老张将名下房产赠与远房亲戚小王,协议约定小王需负责老张的晚年扶养事宜。房产过户后,小王仅照顾老张1年,便以自身生活困难为由拒绝继续扶养,老张无人照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追回房产。法院判决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案赠与属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小王未按约定全面履行扶养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且该撤销权不受房产是否过户的限制,旨在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惩戒“忘恩负义”行为。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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