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证未过户的婚内房产赠与,赠与人可任意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与小王婚后约定,小赵将其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小王,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公证,也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两人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小赵反悔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赵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享有任意撤销权,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婚内房产赠与中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边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登记为标志,且未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具备不可撤销的效力。小赵的房产未办理过户,也未进行公证,其行使任意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需特别提醒,若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合法有效,赠与人不得随意反悔。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处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