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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赠与房产无证据,赠与人反悔还需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在家庭聚餐时口头承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闲置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小王当场表示接受。后小王基于该承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老王与小王因矛盾反目,明确表示不再赠与房产,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老王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法院因小王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口头赠与协议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口头赠与合同的证明标准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合同虽为不要式合同,但房产作为重大财产,口头约定的证明难度极大,需结合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实际履行行为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小王仅能证明自己装修房屋,无法充分佐证口头赠与合意的存在,且房产未办理过户,老王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案例警示,重大财产赠与务必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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