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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赠与第三者房产,配偶有权全额追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结婚多年,婚姻存续期间小张私自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赠与婚外情人王某,并签订赠与协议且办理过户登记。小王发现后,以小张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产。王某辩称自己不知情且已完成过户,应享有房产所有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赠与协议无效,王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回小张小王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小张单方将共同房产赠与第三者,既侵犯了小王的财产共有权,又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即便房产已完成过户,因赠与行为本身存在合法性瑕疵,且王某作为受赠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故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该判决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彰显了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态度。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登记”要件,无偿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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