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房产未过户,赠与人离世后继承人需要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太生前与孙女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明确将名下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了赠与公证,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王老太去世后,其儿子(小王之父)及其他继承人以“房产未过户,赠与未完成”为由,拒绝配合小王办理过户手续。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判决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公证赠与合同的不可任意撤销性与合同义务的继承。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合同自成立时即有效。房产未过户仅意味着物权未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王老太负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王老太离世后,该义务由其继承人概括承受,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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