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附赡养义务赠与未完全履行,赠与人可部分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82岁的陈老太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孙子小陈,签订的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小陈需负责陈老太的饮食起居、医疗护理等全部赡养义务,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否则陈老太有权撤销赠与。协议签订后小陈履行赡养义务3年,后因工作调动提出请保姆照料,遭陈老太拒绝,小陈遂停止直接照料,仅定期支付生活费。陈老太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全部赠与,法院最终判决部分撤销赠与,小陈需返还50%的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附义务赠与的撤销范围与公平原则的平衡。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撤销范围应与义务履行程度相匹配。小陈已按约定履行3年赡养义务,后因客观情况变更提出替代照料方案,并非恶意不履行义务;而陈老太要求小陈必须亲自全天候照料的诉求,超出了合理预期。法院作出部分撤销判决,既保障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受赠人的已履行付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