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离婚条件的房产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以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若双方和平离婚,小王将其婚前房产赠与小张”。后两人因矛盾激化诉讼离婚,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条件未按约定成就,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涉案协议明确以“和平离婚”为赠与生效条件,而双方最终通过诉讼离婚,不符合约定条件,赠与合同未生效。小王作为赠与人,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权拒绝履行,该判决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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