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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产,离婚时能按贡献比例分割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小王结婚后,小李父母将名下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买卖”形式过户至小李小王名下,小王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双方也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赠与。后两人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小王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小李则认为房产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小王无权分割。法院经审理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合小王贡献较小的事实,判决小王享有40%的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产的性质认定与分割规则。虽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但无真实交易对价、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需考量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小李父母为房产原始权利人且无明确赠与小王的意思表示,小王未支付对价、贡献较小,故不应平均分割。该判决既尊重了赠与的真实意思,又兼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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