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产权归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夫妻,结婚后想买一套房子安家。由于他们的收入有限,他们向双方父母求助。小王的父母给了他们首付款,小李的父母则以自己的名义与小王、小李共同贷款了几十万元,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了三个人的名字,分别占有不同的份额。双方约定,贷款利息由小王和小李承担,还款本金由小李的父母,小王和小李分别承担。几年后,小王和小李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他们对房产的归属发生了争执。小王认为,他应该分得一半的房产份额,因为他的父母已经给了他们首付款,而且他也参与了贷款还款。小李认为,她应该分得一半以上房产份额,因为她的父母不仅参与了贷款还款,而且还在房产证上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将此事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父母给子女提供购房资金是否构成赠与;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时,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是否代表拥有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并明示不要求回赠或者其他报酬的,当事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也就是说,赠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赠与人明示不要求回赠或者其他报酬;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在本案中,小王的父母给了他们首付款,是否构成赠与呢?这取决于小王的父母是否明示不要求回赠或者其他报酬,以及是否与小王和小李形成了合同。如果小王的父母只是暂时借给他们钱,或者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不构成赠与,而是借款或者其他合同。如果小王的父母确实无偿将钱转让给他们,并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那么就构成赠与,而且赠与的对象是小王和小李共同所有的。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我们需要从房产登记制度和产权证明的角度来分析。根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的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事项,发给不动产权证书。”
也就是说,房产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和其他事项,而房产证是不动产权属的重要证明。但是,房产证并不是唯一的证明,也不是决定性的证明。根据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公示的方式有登记、交付等。”也就是说,物权的设立等行为,除了登记之外,还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公示。因此,在判断房产的产权归属时,不能单纯依据房产证上的名字,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在本案中,小李的父母以自己的名义与小王、小李共同贷款了几十万元,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了三个人的名字,是否代表他们拥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呢?这取决于他们与小王、小李之间是否有其他的约定或者证据。如果他们只是为了方便贷款或者保护子女利益而登记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享有房屋使用权等,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拥有房产份额。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赠与合同的基本构成,即赠与人有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人对此表示接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