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经公证,赠与人反悔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通过公证赠与给侄子陈小某,双方签署《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为感谢侄子多年照顾,自愿将房屋无偿赠与,永不反悔。” 半年后,因家庭矛盾,陈某以“侄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办理过户,主张撤销赠与。陈小某起诉要求履行合同,并提供公证文书及多年照顾陈某的社区证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公证赋予赠与合同更强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郑重表达。本案中,赠与合同已公证,且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等),陈某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法院将重点审查:(1)公证程序是否合法:公证机构是否尽到审查义务;(2)赠与人当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有无精神异常证据;(3)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若受赠人存在胁迫,赠与人可主张撤销公证。若无上述情形,法院将判决支持受赠人诉求,强制履行赠与义务,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社会价值:公证制度通过国家公信力强化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定性,防止随意反悔,保护受赠人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撤销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公证效力)
《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公证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