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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赠与情人,原配起诉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其与妻子张某共有的房产一套赠与婚外情人周某,并签署赠与合同,约定“为感谢多年陪伴,自愿将房屋无偿赠与”。周某明知林某已婚,仍接受赠与并入住。张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周某返还房屋,并主张林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审理中,林某承认与周某的婚外情关系,但主张赠与系其个人财产处分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为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与道德义务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非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重大财产。林某将共有房屋赠与第三者,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法院通常会认定:(1)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行为无效;(2)赠与动机不正当:维系婚外情,损害婚姻家庭关系;(3)受赠人非善意: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因此,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权利人名下。同时,张某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林某少分或不分财产。此类案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的维护,以及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共有物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