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保姆,子女反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年近八旬的赵老太丧偶独居,子女长期在外工作,生活起居由保姆孙某照顾。孙某照顾赵老太五年,感情深厚,赵老太曾多次向邻居表示“小孙比亲生儿女还贴心”。2023年5月,赵老太立下书面赠与合同,将其名下唯一住房赠与孙某,并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经公证,但未告知子女。子女得知后强烈反对,认为孙某利用照顾之便施加影响,主张赠与无效,并申请撤销公证赠与。同时,子女提出赵老太赠与房屋后无房居住,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行为的效力与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核心争议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若赵老太精神清醒(可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认)、赠与意愿真实,且有公证文书、见证人、录音等佐证,赠与行为应认定有效。法院会重点审查:(1)老人行为能力:是否有医院证明、日常行为记录;(2)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有欺诈、胁迫证据(如子女主张保姆威胁老人);(3)赠与动机合理性:保姆长期照顾老人,赠与作为回报是否符合常理;(4)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赠与导致老人无房居住,需平衡道德义务与生存保障。本案中,若子女无法证明存在欺诈等非法情形,仅以“不满”为由难以否定赠与效力。但需注意,若房屋系老人唯一住房,法院可能基于生存权保护,判决保留居住权或要求受赠人提供替代居住方案。此外,公证赠与具有较强法律效力,赠与人无法任意撤销,子女主张撤销需符合法定事由(如《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美德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