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赠与女友,分手后要求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张某将其名下一套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过户至王某名下,产权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双方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曾表示“等我们结婚,这房子就属于你”。双方恋爱三年,同居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两年,张某要求王某返还房屋,主张该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未实现,赠与应撤销。王某拒绝,称房屋系张某自愿赠与,且已完成登记,应属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为附条件赠与的认定及其撤销权行使,涉及恋爱期间重大财产处分的性质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条件未成就时,行为不生效。若能证明赠与时明确以“结婚”为前提,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未结婚),赠与目的落空,可请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是否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1)赠与时间:临近婚期或筹备结婚阶段;(2)财产价值:房屋属重大财产,小额赠与一般推定为情谊行为;(3)双方关系:是否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4)证据材料: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书面承诺等表明赠与动机。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证明赠与存在结婚预期。但需注意:(1)证据需明确指向“结婚”条件,模糊表述(如“未来一起生活”)可能不被支持;(2)赠与已过户,物权已转移,若撤销成立,需通过诉讼确认赠与无效后申请过户回转;(3)若王某主张赠与系表达爱意,需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倾向于保护重大财产赠与中的合理期待,避免财产关系与情感关系失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彩礼返还规则类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