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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将房屋赠与孙女,其他继承人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柳先生与章女士系夫妻,育有四子:柳大、柳二、柳三、柳四。2009年柳先生取得某市某里18-XXX室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其个人名下。2014年,柳先生以81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次子柳四,但未进行资金监管,亦无银行流水或收据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交易仅签署书面协议。此后房屋一直由柳四居住,但未办理过户。20234月,柳四在去世前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女儿柳小童,并完成过户登记。同年6月及12月,柳先生与柳四相继去世。柳大、柳二认为该房屋实为柳先生与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柳四未实际付款,故该“买卖”实为赠与,柳四对父母负有81万元债务。现柳四在去世前将房产赠与女儿,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益,遂起诉请求撤销柳四与柳小童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价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在继承与赠与交叉情境下的适用,核心争议为柳四是否对父母负有真实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但适用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本案需首先确认柳四与父母之间的“买卖”关系性质。司法实践中,亲属间房产交易存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特殊情形。法院将综合以下因素判断交易真实性:(1)付款凭证缺失:81万元大额交易无任何资金流转证据;(2)时间跨度异常:交易后近九年未催款、未诉讼,不符合常理;(3)身份关系特殊:父子间交易常因亲情存在“无息借款”或赠与的可能;(4)经济逻辑矛盾:若为真实买卖,柳先生作为老年人为何要出售唯一住房给子女,且长期不主张权利?(5)继承背景影响:柳四在去世前过户,具有规避继承的嫌疑。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该交易实为家庭内部基于亲情的赠与行为,不产生真实债务。因此,柳大、柳二作为潜在继承人,不具备“债权人”身份,无法行使撤销权。此外,柳小童已将房屋转售第三人并完成过户,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已登记),原权利人更难追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遗产范围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