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可停止履行未过户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退休老人方某与侄女方琳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养老房赠与方琳,条件是方琳每月探望一次,待方某去世后过户。2023年,方某突发脑溢血瘫痪,耗尽积蓄且需长期护理,仅靠养老金维持生计,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方某起诉要求停止履行赠与协议,方琳辩称已按约探望,协议应继续履行。法院查明,方某因重病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将影响其基本生活;方琳虽履行探望义务,但赠与义务的履行以赠与人具备相应能力为前提。最终判决:支持方某停止履行赠与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赠与人经济恶化的救济规则。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符合“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条件,该权利不受附义务履行情况的限制。实务中需注意:“经济显著恶化”需有充分证据(如医疗账单、收入证明);此规则仅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已过户的财产不可要求返还。建议赠与人签订协议时预留“经济恶化”条款,明确权利行使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