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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单方反悔变更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与刘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女儿小陈(未成年),待其成年后过户。2023年,陈某因生意亏损,与再婚妻子王某串通,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赠与王某并办理过户,称原协议未过户可任意撤销。刘某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陈某与王某的赠与无效,恢复房产登记。法院查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与身份关系解除、抚养费支付等内容构成整体,不可单独撤销;陈某与王某明知房产已约定赠与小陈仍恶意过户,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最终判决:确认赠与无效,王某协助将房产恢复至陈某与刘某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撤销限制。法院裁判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与婚姻关系解除紧密绑定,具有道德义务属性,不同于普通赠与,单方不得任意撤销;恶意串通变更登记的行为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实务中需注意: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财产后,即使未过户,赠与人也不得单方反悔;受赠人(子女)或其监护人可主张履行协议。建议离婚时明确赠与财产的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必要时办理预告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