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抵押赠与,受赠人主张撤销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郑某与侄女郑晓签订《赠与协议》,将名下商铺赠与郑晓,约定3个月内办理过户。郑晓依约接手商铺并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8万余元。过户时,郑晓发现商铺已被郑某抵押给银行,贷款未还清无法办理产权转移。郑某辩称抵押系早年所为,忘记告知,承诺尽快解押但迟迟未履行。郑晓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赔偿损失,郑某主张赠与已实际履行,仅需延期过户。法院查明,郑某故意隐瞒抵押事实,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郑晓提交的缴费凭证、银行抵押登记记录可证实主张。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协议,郑某返还郑晓支出的8万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赠与财产权利瑕疵的责任认定。法院支持撤销的核心在于:赠与人故意隐瞒房屋抵押等权利瑕疵,直接影响受赠人取得完整产权,符合法定撤销事由;虽受赠人实际占有财产,但产权转移受阻导致赠与目的落空。实务中需注意:赠与人对赠与财产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受赠人应在过户前核查房屋权利状态,留存查询记录。建议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约定“无权利瑕疵”条款及违约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