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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赠与,过户后不可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婆婆为资助儿子儿媳,2021年与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0万元价格转让房屋,实际未收取购房款,仅口头约定“儿子好好赡养即可”,随后办理过户登记。2023年因赡养纠纷,张婆婆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未支付房款”为由主张返还房屋;儿子儿媳辩称双方实为赠与,已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查明,合同约定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张婆婆无证据证明实际催讨房款,结合亲属证言可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儿子儿媳提交的护理记录证实已履行赡养义务。最终判决:驳回张婆婆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名实不符”的房屋流转性质认定。法院裁判核心在于:认定法律关系应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仅看合同名称;房屋已过户且受赠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不得借“买卖”名义反悔。实务中需注意: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目的的,需留存证明赠与意图的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受赠人应履行约定义务,避免因违约丧失权利。建议长辈资助晚辈购房时,明确约定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避免采用模糊表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