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生前撤销,继承人可代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赵恋爱期间,小赵三次出具书面协议赠与房屋,但未过户。2023年5月,小赵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口述撤销赠与,签字捺印后由家人录制相关材料。同年6月小赵去世,其母刘老太向小李送达撤销通知,小李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起诉,要求刘老太协助过户。法院查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小赵生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符合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撤销权虽不可继承,但继承人可代为履行通知义务。最终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赠与人死亡后撤销权的处理规则。法院支持驳回的关键在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已行使任意撤销权,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撤销权作为形成权不可继承,但撤销通知的送达可由继承人代为完成。实务中需注意:赠与人拟撤销赠与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见证证据;未过户的赠与协议,即使赠与人死亡,继承人仍可依据其生前撤销意思主张协议失效。建议赠与人变更赠与意愿时,及时以书面方式固定并送达受赠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