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赠房产,债权人可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因诈骗张某150万元被判刑,需退赔赃款。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某在诈骗期间与前妻吴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名下唯一房屋抵押给吴某并办理登记,实则无真实借款关系。张某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无效,吴某辩称抵押系合法债务担保。法院查明,王某与吴某在诈骗案发前后恶意串通,通过虚假抵押转移财产,逃避退赔义务,损害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撤销抵押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恶意串通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无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以虚假民事行为转移财产,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实务中需注意: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赠与、抵押等方式转移财产的,可在知道权利受损后一年内起诉撤销或确认无效;需留存证明恶意串通的证据(如交易时间、资金流向、当事人关系)。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现异常立即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