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继承冲突,居住权平衡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凌某与温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凌小某,二人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凌某去世未留遗嘱,温某立遗嘱将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生前单位,由单位处理其医疗及丧葬事宜。2024年温某去世,凌小某查出癌症急需治疗,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单位辩称已依遗嘱履行义务,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查明,房屋中凌某的1/4份额应法定继承归凌小某,温某的3/4份额属遗赠归单位;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双方对价值争议较大且不同意评估。最终调解: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凌小某设立永久居住权并支付折价款5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展现居住权在遗产纠纷中的灵活适用。法院调解的核心逻辑在于:既尊重遗嘱效力与单位履约事实,又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居住权设立实现“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兼顾公益与私权。实务中需注意:遗赠与法定继承并存时,应分别确定财产份额;对弱势群体可通过居住权、折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平衡。建议老人订立遗赠协议时,可预留继承人居住权益条款,减少后续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