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结婚条件未成就,大额赠与可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周某与林某恋爱期间协商购房,周某支付首付款、过户费等共计89万元,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2021年双方分手,周某主张购房出资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林某辩称属共同生活赠与,拒绝返还。法院查明,周某支付的购房款远超日常恋爱支出,结合双方购房时的沟通记录,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林某曾辞职协助周某打理公司,双方共同居住期间产生的房贷、物业费等属共同消费。最终判决:林某返还首付款、过户费等62万元,共同消费部分各自承担5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恋爱期间大额赠与的性质认定标准。法院裁判核心在于:区分一般性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恋爱中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给付,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返还范围需扣除双方共同消费及受赠人合理付出。实务中需注意:小额财物赠与通常视为情谊行为,分手后不可主张返还;大额赠与需留存证明赠与目的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建议恋爱期间大额出资可书面明确用途,避免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