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主体不一致,违约仍可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老周夫妇为给孙子小王筹备婚房,2022年出售自有房屋,将140万元售房款赠与小王,并签订《房屋财产赠予说明》,明确“搬至儿子家中由其照料生活”为赠与条件。搬入儿子家后,继母周阿姨与儿子矛盾频发,2024年被迫搬离租房居住,儿子停止照料,小王亦未履行任何义务。周阿姨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小王辩称自己是受赠人而非义务人,儿子则主张非受赠主体无需履约。法院查明,赠与协议明确以“儿子照料”为对价,儿孙二人利用主体不一致逃避义务,致周阿姨无家可归。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儿孙共同返还13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附义务赠与中主体分离的责任认定规则。法院支持撤销的关键在于:赠与所附义务与赠与财产存在直接对价关系,即使义务履行人与受赠人不一致,仍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追责;儿孙恶意规避义务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实务中需注意:附义务赠与可约定第三方履行义务,但需明确义务未履行时的责任主体;受赠人不能以非义务人为由逃避撤销后果。建议协议中明确“义务履行与权利享有绑定”条款,避免主体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