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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赠与获佐证,实际履行可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大陈与小陈系兄弟,因小陈常年照料母亲并协助打理家庭事务,2010年大陈在家庭会议上口头承诺,待母亲去世后将登记在女儿小慧名下的房屋赠与小陈,小慧及其他亲属均在场同意。2014年母亲与大陈先后去世,小陈继续居住案涉房屋并承担水电燃气等费用。同年5月,小慧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小孙并办理过户,但因小陈拒绝腾房引发纠纷。小陈起诉要求小慧协助过户,小孙则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法院查明,多名亲属证言证实口头赠与事实,小陈持有缴费凭证且实际居住多年,已履行照料义务;小孙购房时明知房屋有人居住仍同意交易。最终判决:支持小陈过户请求,小慧协助办理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口头赠与的司法认定标准。法院支持诉求的核心在于:口头赠与虽无书面协议,但有多名见证人佐证,且受赠人实际履行义务并占有财产,符合"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赠与人之女明知赠与事实未提出异议,擅自售房构成违约。实务中需注意:口头赠与需结合证人证言、履行痕迹等形成证据链;不动产未过户但受赠人已依约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或继承人不得任意撤销。建议重要口头赠与应及时补签书面协议并留存履行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