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活费义务未履行,公证赠与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80岁的丁某无子女,与女婿王某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丁某将名下房屋赠与王某,王某需为丁某提供终身居住的房屋,并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协议签订后,丁某依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王某仅支付2个月生活费后便停止支付,且以房屋狭小为由拒绝提供居住场所,导致丁某只能租房居住。丁某多次催要无果,在知道王某违约后10个月内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法院查明,公证协议明确约定了居住及生活费义务,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有公证书、租金支付凭证、催款记录为证。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王某返还房屋并协助过户,补发拖欠的生活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公证赠与中法定撤销权的适用空间。法院支持撤销的关键在于:虽赠与经公证且已过户,但受赠人未履行核心义务,符合法定撤销事由,不受公证效力限制;赠与人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程序合法。实务中需注意:公证仅排除任意撤销权,不影响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人需在知道事由一年内起诉。建议签订公证赠与协议时,明确义务履行的具体标准与违约后果,便于后续举证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