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房产赠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炒股获利后,出于亲情将名下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赠与侄子,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侄子需时常探望照料,但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也未进行公证。协议签订初期,侄子偶尔探望,半年后逐渐疏远,甚至在张先生生病时拒绝照料。张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心生悔意,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屋,遭侄子拒绝,遂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仍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赠与协议未公证,亦非公益性质;侄子未按约定履行探望照料义务,有通话记录、证人证言为证。最终判决:支持张先生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协议,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规则。法院支持撤销的关键在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且赠与合同未公证、不具公益性质,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同时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构成双重合理事由。实务中需注意:任意撤销权仅限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不动产以过户为权利转移标志;经公证或具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建议赠与人在未过户前可随时主张撤销,若想约束自身行为,可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而非依赖公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