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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赠与第三者房屋,原配追回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容与尹某洪婚姻存续期间,尹某洪与黄某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非婚生子。期间,尹某洪在未征得黄某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别墅赠与黄某英及非婚生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黄某容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查明,案涉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洪处分未取得黄某容同意;赠与行为发生在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且无证据证明属抚养费性质。最终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黄某英及非婚生子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无效的关键在于: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尹某洪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自始无效。实务中需注意: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需双方协商一致;向第三者赠与大额财产的,无论是否过户,原配均有权主张无效。建议配偶发现此类行为后,及时收集赠与凭证、关系证明等证据,在知道权利受损后三年内起诉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