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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换养”未履行,赠与人撤销99%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85岁的邱老伯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无亲生子女,与养女之子约定“以房换养”,签订书面协议将房屋99%的份额赠与对方,仅保留1%份额,约定受赠人需承担邱老伯的养老送终义务,包括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协议签订后,邱老伯配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起初养女之子按约履行照料义务,半年后因琐事与邱老伯发生争执,拉黑邱老伯微信,停止探视照料,赡养关系彻底破裂。邱老伯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份额。法院查明,双方协议明确“房产为养老对价”,有书面协议、房产登记记录、邻居证言证实受赠人停止履行赡养义务。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受赠人返还99%房产份额并协助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以房换养”模式中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规则。法院支持撤销的核心在于:“养老送终”是赠与的核心对价,受赠人中断照料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房产份额的特殊约定进一步印证了义务与赠与的对价关系。实务中需注意:“以房换养”应优先采用遗赠扶养协议形式,明确义务细节;即使已过户,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撤销。建议协议中量化义务标准(如探视频率、医疗承担范围),并留存照料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