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已过户房屋被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70多岁的李某、张某夫妇因儿子大李脑梗致残、家庭矛盾频发,2020年8月将唯一住房赠与13岁的孙子小李,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2021年起,李某夫妇先后患脑梗、心脏病等疾病,李某遗留耳聋、痴呆后遗症,生活靠张某卖废品维持。而小李及其母亲程某为逼二人搬离,多次上门吵闹、打砸财物,进行侮辱性谩骂,导致多次报警,程某曾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李某夫妇无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法院查明,小李虽无法定赡养义务,但与母亲的行为已对赠与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有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受损照片为证。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小李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法定撤销权在已履行赠与中的适用边界。法院支持撤销的关键在于:受赠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与监护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事由,不受房屋已过户的限制。实务中需注意:法定撤销权适用于已完成权利转移的赠与,赠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侵害行为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伤害,需留存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等证据。建议老人赠与房屋可同步设立居住权,提前防范居住权益受损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