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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完毕,扶养人获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戴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庞小某,前夫去世后与蔡某再婚又离婚。2019年,戴某身患重病长期卧床,求助庞小某遭拒且被明确拒绝承担医疗费。同年,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蔡某负责其生活照料、医疗费支付及丧葬事宜,戴某去世后将名下房屋赠与蔡某。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并办理了丧葬事宜。此后,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过户,蔡某遂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查明,协议签订时有见证人在场,蔡某提交了护理记录、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用凭证等,可证实其完全履行义务;庞小某作为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最终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蔡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庞小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性与履行认定标准。法院支持蔡某诉求的核心在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见证佐证,合法有效;蔡某全面履行了生养死葬的核心义务,符合权利取得的法定条件。实务中需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扶养人需留存完整履行证据(如护理记录、付费凭证等);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又主张继承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议签订此类协议时明确义务细节并公证,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